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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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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酒醉駕駛之刑事責任
作者:宋重和 《律師》  發表時間:2013年6月17日
 
  日前因發生台大曾姓女醫生遭酒駕駕駛撞擊腦死事件,往前推又有葉少爺事件,引發社會對於酒醉駕車之撻伐,因此立法院迫於輿論壓力,已於於民國102年6月1日火速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修正案,而新修正條文也於102年6月13日零時起開始正式施行。依照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之規定,除將法定刑期加重外,尚將實務上用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明確立法列入作為處罰之標準,同時將起訴標準之修正降低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應予以處罰,大幅提高酒駕處罰之範圍。換言之,未來只要喝兩瓶鋁罐啤酒開車,就會觸犯刑事責任。
 

  有學者或輿論亦批評,加重刑罰真的能遏阻酒駕行為所造成的悲劇嗎?當然,這還有待修法後酒駕行為肇事的數字評估。不過,政府其實應該還要加強的是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要求乘客的責任、加重店家的義務或推行代為駕駛的規定等,但從此次修法的方向來看,筆者認為,應該可以期待發揮一定的影響力。

  從此次修法的規定,立法者明確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行為視為犯罪,而從修正條文之法條分析,立法者也有意將酒醉駕車之犯罪,明文分類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與「相對不能安全駕駛」兩種類型,前者不可以反證推翻,後者則得以其他方式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另外修正條文也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乃因為酒醉駕車致人死傷後,駕駛者經常逃離現場,因此酒醉駕車之犯罪經常性伴隨肇事逃逸罪,立法者也希望透過加重肇事逃逸的刑責,來制止肇事逃逸的發生。

  其實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的刑事責任自88年4月新增處罰後,中間已歷經97年1月、100年11月、102年6月三次修正,然而因為酒醉駕車之件數高居不下,且因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常常行為人繳交罰金了事,產生再犯率極高之現象,因此法務部高檢署也召開檢察長會議做成五年內三犯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之統一標準,希望透過刑罰預防及入獄矯正之成效來嚇阻酒駕的發生。

  「一杯酒 二個家庭」,酒駕肇事不但有可能粉粹一個被害人的家庭,也將使肇事者面臨牢獄之災而破壞其原本的家庭,酒駕的行為是人神共憤,雖然此次修法尚非完美,但希望透過這樣子的重罰機制,或許可以提醒大家重視這個議題,不要讓悲劇一再地發生,我想這樣才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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