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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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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家暴案件之民事保護令程序
作者:黃帥升 律師  發表時間:2013年7月2日
 
   「家暴」一詞大家時常在社會新聞中看到,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我國制訂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所稱的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需注意者,此所指之家庭成員,範圍較廣,並不以現有婚姻關係為必要,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以及前揭各員之未成年子女均屬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參照)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被害人即得以書面向自己住居所地、相對人(即行為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保護令(註:保護令之聲請,是無須繳交任何裁判費)。一般保護令為通常保護令,法院會進行證據調查程序並進行相關人等之訊問,但若被害人有急迫危險,則法院可以斟酌先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此時由於時間緊迫,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甚至法院可以僅依被害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即予以核發。

  另一般法院核定之通常保護令,依該法第14條規定,有多達13種類,其中除最基本之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族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外,最常見的大多為(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三)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等。

  有許多人問,在取得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後,是否即代表相對人絕對不會再為不法侵害?其實不然,保護令之制度僅係透過具有法效力之保護令約束相對人之行為,無法完全禁止相對人行為,但一旦相對人違反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即會衍生相關刑事程序以及責任。依該法之規定,違反保護令之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者,檢警單位可以逕行拘提,檢察官、法官可以決定是否羈押,縱使無羈押必要,也可以附條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於違反保護令罪,依該法第61條規定,若所違反之保護令為以下五種: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則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傳統婦女常為子女而對於家庭暴力長久忍耐,莫不吭聲,殊不知不僅自己活在家暴之陰影下,也對女子身心造成嚴重影響,認識家暴案件之民事保護令程序有其必要性,當不幸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勇敢走出來,才是保護自己以及子女權益之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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