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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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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墮胎與棄嬰之相關法律責任
作者:黃帥升《律師》 發表時間:2013年7月29日
 
  隨著台灣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之年齡逐年降低,最近的社會新聞出現棄嬰之報導也越來越多。經瞭解,許多案例中的未成年少女之家長可能因疏於關心,誤以為女兒僅是變胖,對於懷孕一事渾然不知,少女也因害怕家人知道會被挨一頓罵,所以選擇默不吭聲,獨自面對生產,比較常發生的就是躲在廁所裡生產,於產下嬰兒後隨即予以棄置,疏不知這是必須負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其實,我國為了實施優生保健,提供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訂立有「優生保健法」,針對特殊情形,准許懷孕婦女實施人工流產(例如有遺傳性疾病或懷孕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優生保健法第9條參照),此法律特別規定准予人工流產之情形,即可排除刑法第288條「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之處罰。應特別注意者,坊間有許多婦產科診所協助懷孕婦女實施人工流產其實是違法的,因只有符合前揭優生保健法所列事由始可實施人工流產,若非該等事由(例如只是純粹因所懷為女嬰)而予以墮胎,懷胎婦女會有墮胎罪嫌,而醫師亦應負加工墮胎罪之罪責。

  惟一旦選擇繼續懷孕,並產下嬰兒,由於嬰兒已屬有生命之個體,則生母即負有扶養義務。依刑法第274條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該條之未遂犯亦有處罰。去年八月間發生於台南運河之女嬰棄置案,疑似生母將甫出生之女嬰裝入塑膠袋放入垃圾桶,丟入運河悶死女嬰案,即可能構成該條「生母殺嬰罪」。又許多棄置嬰兒案件,生母無意殺死嬰兒,但因無能力扶養,遂將其棄置在路邊,希望有善心人士發現後交由適當機關處置,此情形生母雖不構成前揭生母殺嬰罪,惟因生母對於嬰兒依法令有養育之責,因此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於遺棄過程中,導致嬰兒死亡或重傷,該條第2項並有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生命的降臨本是件可喜可賀的事,在未做好萬全準備下懷孕雖然突然、不知所措,但其實可以藉由尋求社會機構之協助給予嬰兒最佳之安置,當然對於未成年少女懷孕情形日益增加之情形,除加強學校教育外,最基本應係家庭教育,為人父母應該多花時間關注自己子女,遇到問題一同解決,以免發生憾事後,不但家庭破碎還可能面臨相關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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