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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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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的效力
作者:黃帥升 《律師》  時間:2013年8月26日
 
  傳統習俗上我們常聽到男女結婚前先舉行訂婚儀式,然而訂婚是否為結婚之要件呢?如果我們沒有訂婚直接結婚可以嗎?其實,訂婚與否是不會影響結婚的效力的(有關結婚要件及效力將於後續文章中再予以探討),現在年輕人結婚,為省訂婚、結婚雙重程序之麻煩以及節省費用,許多已省略訂婚儀式。那麼,男女雙方一旦訂婚了,到底在法律上有何效力呢?
 
 

  打開民法「婚姻」章,第一節即係規範「婚約」,此即為我們所講的訂婚,婚約本來就是可以由男女雙方自行約定,而未成年人(即未滿20歲)訂定婚約則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才可以,但如果男生未滿17歲、女生未滿15歲是絕對不得訂立婚約的(縱使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亦不得訂立婚約)。而婚約由於牽涉個人婚姻自由,係不得強迫履行的,既然不得強迫履行,那訂定婚約有何效力呢?如果對方違反婚約又該怎麼辦呢?接下來就針對解除婚約以及可以請求之賠償做一簡要介紹。

  我國民法第976條針對可以解除婚約之情形列明了九項事由(包括: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而如果係因一方有前述情形導致另方解除婚約,則解除方(即無過失之一方)即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且縱使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為一般所稱之精神慰撫金)(民法第977條參照)。另外,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無前述民法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在此情形下,法律亦明文規定,受害人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必須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再者,依台灣習俗,在訂婚時除男方給予聘金外,男女雙方通常會有禮品之交換(六禮或十二禮),因此,通常婚約遭解除時,都會涉及此等禮品是否可以請求返還之問題,就此,民法第979條之1即有明文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惟需特別注意者,請求返還之贈與物,必須是因訂立婚約所為之贈與,如果是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之贈與、或特殊節日所贈送之禮物,因非屬訂定婚約所為之贈與,即難以請求返還。另有關前述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大家也要注意請求權時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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